议会运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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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会议总天数为100天以内
会期是
指议会开展议政活动期间,会期通过议会的议决来设定。年会议总天数包括定期例会与临时会议天数,两者加起来不超过100天。
因有不得已的事由,集会天数超过所定总天数时,由议会通过议决增加会议天数,此天数不得超过10天。
定期例会
每年实施2回,第1次定期例会于每年6月25日召开。但有总选举的年度,另外通过议会议决集会,时间在9月-10月。第2次定期例会于每年12月5日召开。
当区厅长或在籍议员的1/3以上的人提出要求时召开临时会议。
预算案/结算审议
- 当议会提交预算案及结算书时,听取区厅长的提案说明之后组成预算结算特别委员会。同时交付常任委员会通过预备审查之后,由预算结算特别委员会对预算案与结算进行审查、议决,而后提交给总会。
- 总会听取预算结算特别委员长的审查报告之后,通过问答形式的讨论之后做出议决,并提交给区厅长,而后予以执行。
议决权
- 地方议会是居民代表机构,是地方自治团体的议决机构。
- 地方议会的地方自治法中规定的必要议决事项如下。
- ① 条例的制定及改废
- ② 预算审议与确定
- ③ 结算的批准
- ④ 法令规定以外的使用费、手续费、分担费、地方税、加入费的缴纳与征收
- ⑤ 基金设立与运用
- ⑥ 由总统令所规定的重要财产的取得与处理
- ⑦ 由总统令所规定的公共设施的安装与处理
- ⑧ 除法令与条例规定范围之外的预算外义务责任与权利的放弃
- ⑨ 请愿受理与处理
- ⑩ 与国外地方自治团体的交流合作相关的事宜
- ⑪ 根据其他法令属于其权限的事项。
总会
- 总会是由其自治团体的全体议员所组成的会议体,是地方会议的最终议事决定阶段,有1/3以上在籍议员出席即可集会。其主要功能是确定议事日程,并对常任委员会所审查的议案做出议决。
- 在总会上发言时,应事先获得议长的批准,发言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,质问、补充发言、议事进行发言及本人发言不得超过10分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