委员会运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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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开放的议长室
常任委员会
- 除议长以外的全体议员属于4个常任委员会,当1/3以上的在籍议员出席即可集会,在会上会对条例案、预算案、结算、同意案、批准案、请愿等进行审查与议决。
- 审查议案时应听取提案者的提案说明与专门委员会的检讨报告,之后通过问答讨论进行表决,关于议案的发言次数及时间等没有限制。
- 委员长对案件的审查结束后,应把审查结果、其他必要事项拟成书面文件汇报给总会。
特别委员会
为了对特定案件进行审查,必要时可根据总会议决设立特别委员会,特别委员会一直存续到所审查案件通过总会议决为止。
议决权
- 地方议会是居民代表机构,是地方自治团体的议决机构。
- 地方议会的地方自治法中规定的必要议决事项如下。
- ① 条例的制定及改废
- ② 预算审议与确定
- ③ 结算的批准
- ④ 法令规定以外的使用费、手续费、分担费、地方税、加入费的缴纳与征收
- ⑤ 基金设立与运用
- ⑥ 由总统令所规定的重要财产的取得与处理
- ⑦ 由总统令所规定的公共设施的安装与处理
- ⑧ 除法令与条例规定范围之外的预算外义务责任与权利的放弃
- ⑨ 请愿受理与处理
- ⑩ 与国外地方自治团体的交流合作相关的事宜
- ⑪ 根据其他法令属于其权限的事项。
总会
- 总会是由其自治团体的全体议员所组成的会议体,是地方会议的最终议事决定阶段,有1/3以上在籍议员出席即可集会。其主要功能是确定议事日程,并对常任委员会所审查的议案做出议决。
- 在总会上发言时,应事先获得议长的批准,发言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,质问、补充发言、议事进行发言及本人发言不得超过10分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