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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事务监事及调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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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事务监事及调查

  • 议会根据地方自治法第36条于每年第一次定期例会期间7天范围内,对执行机关地方自治团体的整个事务进行行政事务监事。有1/3以上的在籍人员倡议的地方自治团体事务中的特定案,则可经过总会议决后开展行政事务调查。
  • 进行监事或调查的过程中,必要时可进行当地确认、文件提交,或要求区厅长、相关公务员或与其事务相关的人员出席,宣誓后提供证词或作为参考人陈述意见。
  • 区厅长或相关公务员应出席议会或其委员会,汇报行政事务的处理状况或陈述意见,并回答各种问题。
  • 寿城区或相应机关应及时处理要求修正的事项,并要把相应结果汇报给议会。